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仁检诉刑诉〔2018388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5********,四川省仁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强奸罪,于2015519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92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1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1点30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仁某某视高镇河心村6组撞上路边停放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7.0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薛丽

20181121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32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