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2********,蒙古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S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喀喇沁旗王爷府东侧中国石油加油站门前处时,与行人滕某某发生刮碰,致使黄某某、滕某某受伤。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3.06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驾驶的新世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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