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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21时24分左右,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鄂尔多斯大街与石羊桥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1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平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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