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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4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号车沿叶县叶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叶舞路恒运叶府小区门口路段时,与肖某某驾驶的豫******号车相撞,造成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03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十二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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