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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81********,侗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怀化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123号门口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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