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5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T****5小型轿车从南昌市国际金融中心出发行驶至南昌市英雄大桥红柱子拉索处,与同向行驶由谌某某驾驶的一辆赣A****3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对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将谌某某送至医院后等待民警接受调查。民警到达医院,对被告人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带至江西省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月30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79mg/100ml。

2020年10月2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与谌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告人已赔偿谌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劣迹证明、归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等书证;3.证人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乙醇浓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