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对其继续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5时57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201212****)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工业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医院抽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81.7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联系电话150880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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