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辽N****1号灰色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沿101线由城关街道八里堡村行驶至凌源市双圆佳苑小区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被带至公安机关。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永文
检察官助理:成祥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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