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队屯**号。2009年12月17日因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55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华路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站员工宿舍,联系电话134********;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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