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1********,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现租住仙居县**街道**街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11时4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苏BH****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响石山路新车站前路段与浙J****警警车发生碰撞,交警到现场后,对黄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县租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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