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后驾驶经检测制动不符合、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禄劝县**镇**路**家具城门前路段时,车辆左侧与马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停车泊位内的云******号小型轿车右后侧相撞,致两车部份损坏,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黄某某血样送检,结论为其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47.52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抽取血样照片;5.鉴定意见: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情节及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