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街**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海口镇**栋**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89.66mg/100m1(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8819****。
2.案卷和证据材料__1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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