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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24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至昆明市呈贡区春融东路与聚贤街交叉口以东1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首次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51mg/100ml,黄某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罗某某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江阳区**湾**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518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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