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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认罪认罚(速裁)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1时22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彝良县**镇**村**组童某某家吃饭喝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所有的一辆未落户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由**村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张家界-巧家(张巧线)1322公里100米(姜家窝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245mg/ml和243mg/ml,随后将黄某某带至彝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9mg/ml。2020年10月5日,彝良县公安局对黄某某罚款200元。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田某某、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莲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12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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