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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从****园行驶至**路与**南路交叉口往东1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陈某某驾驶的云******号二轮电动车相撞。经鉴定,黄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91.96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58877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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