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8日14时许,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牛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牛山街道贯庄村路口,遇周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贯庄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前部与三轮电动车右前部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25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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