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69********,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住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中山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醉酒后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号牌贵M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交向往三都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35分行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金桥商业街南端路段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2.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醉酒后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号牌贵M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凤凰山往三都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27分行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金桥商业街南端路段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5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二次供述;
5、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齐胜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76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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