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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9********,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长安路列西道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2.42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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