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七台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桃山大队执行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黑K****6昌河牌小型轿车沿桃山区东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属楼小区防疫卡口处时被工作人员举报,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黄某某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6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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