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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汽车回家,沿铁西区千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钢西路路口时,与于某某驾驶辽C****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载乘刘某某、张某某,沿钢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对黄某某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带黄某某到鞍山市铁西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现场呼吸声酒精测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病情介绍、案件来源及归案/抓捕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事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以军
代理检察员:  裴正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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