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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第7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阁老门吃饭,期间饮酒。21时许,黄某某驾车离开。23时许,被告驾驶陕A****P号车行至本市丰产路楼阁台村时,后车司机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向交警部门举报,被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5.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11月19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9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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