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乡,住山西省长子县**乡**村**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晋D****2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甜水巷附近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某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市医检字第118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检验: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乃萍
检察官助理:宋婷婷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抽血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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