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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7********,汉族,专科文化,籍贯河南省潢川县,户籍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W****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机场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高速23KM西半幅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豫NN****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76mg/100ml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党员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杨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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