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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闽******的小型汽车从长汀县馆前镇东安小区出发,经过馆前镇严坊村市际检查站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黄某某血样并经福建闽西司法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5.50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或收集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检察官助理:钟小文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26****;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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