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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2102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邵武市**乡**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轻型货车沿**路方向往**路行驶,途经**路**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的机动车照片、血样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黄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建国

检察官助理:吴涵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邵武市**乡**村**号。

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确认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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