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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路**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街道**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B****灰色小轿车,从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曾村行驶至本区刺桐路保险大厦路段时,碰撞道路左侧防护栏,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正在附近执勤的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即通知东南医院医护人员到现场对被告人黄某某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49.5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萍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78882****

2.案卷二册、材料二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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