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2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惠安县涂寨镇陈芹村出发往泉港方向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黄某某有酒驾嫌疑,黄某某因伤被当场送至惠安县医院治疗,后在惠安县医院对黄某某、曾某某二人抽取血样送检鉴定。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黄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5.5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曾某某血样未检出乙醇。经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醉酒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3755、3756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京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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