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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2********,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城县****路段时,与温某某驾驶的赣******二轮摩托车(乘客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温某某、朱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29.28mg/100ML。

2020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交待醉酒驾驶车辆的事实。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证明等相关书证;2.血样提取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3.视频;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温某某、朱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燕

检察官助理:蒋淑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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