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小区**座**室,2004年4月至2018年11月四次因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被天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从**路**小酒馆到**茶楼找女朋友时与他人发生打架,对方报警后处警的天祝县公安局华藏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交至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民警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3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证言;3、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良全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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