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路**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安置区*栋*单元***号,2018年8月12日因犯贪污罪被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10月31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由桃园路口往广云路口方向行驶,至建设北路与纺织路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安置区*栋*单元***号家中,联系电话:1777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