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鄂F****9两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路段,与相对右转弯黄某乙(男,67岁,谷城县城关镇粉水社区5组人)所驾驶的鄂F****9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黄某甲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1mg/100ml。民警依法将黄某甲带至谷城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同年4月27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2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4月24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谷城县**镇**社区**组,联系方式:1591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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