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67********,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定安县**农场**区**队**号。1994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琼A9****小型轿车从定安县人民医院往定安县定城镇车站方向行驶至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路段时,被执勤的定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308号)检验:送检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9****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记录等;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图、照片;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中酒精浓度为20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玑洲
检察官助理:曲泳霖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定安县**农场**区**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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