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太平镇**村**号。2016年因犯贪污罪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豫NR**白色**摩托车,沿夏某某太平镇Y**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夏某某太平镇**路与Y**乡道交叉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 mg/100ml。后抽取黄某某静脉血液经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5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