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J7****号牌小汽车在恩平市恩城万兴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QN****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86.5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诉前,被告人黄某某与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宝彪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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