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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府城镇******号,现住鹤山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炜俊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A6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平市水口镇S273线98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1.2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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