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阳城县芹池镇“温氏养猪场”前往阳城县县城吃饭,该驾车沿凤城镇南环街由西向东行至建安宾馆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锋
检察官:秦云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82311****。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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