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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342923********351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青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阳县木镇镇******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沿青阳县蓉城镇九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蓉城镇中天花园小区南大门路段护栏处调头时,车辆左前侧碰撞柯某某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受损,后被现场执勤交警发现,交警现场对黄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其检测结果为28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

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8mg/100ml。

案发后,黄某某赔偿了柯某某损失费用共计3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丽丽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青阳县木镇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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