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刑诉〔2014〕1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53********,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镇**化建矿分散户**号,住含山县**镇**行政村**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8日傍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跃进YJ*****”正三轮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18时左右,该车行至含山县林头镇东兴街道加油站路段时,遇到相向而行的由林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变道超车,两车未发生碰撞均停了下来。黄某某认为林某某占道行驶便与其发生争执,林某某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便打电话报警。含山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将黄某某带至东关派出所并将案件移交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太湖山中队处理。太湖山中队民警接受案件后随即将黄某某送至含山县东关骨科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采集。
2014年9月10日,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6.8mg/100ml。已到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证明等;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76.8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 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住含山县**镇**行政村**庄。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1册、相关材料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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