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东某某印象鸿庆楼参加宴席时饮用了白酒,后乘公交车回到泥溪镇。17时26分,黄某某驾驶皖RS****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东某某G236国道265KM+800M处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和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报警后,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出警到现场,将黄某某带往昭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ml*3管。2020年5月6日,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2020年5月19日,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如
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詹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新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7页。
3.延迟委托检测报告书、到案说明等材料共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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