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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路**幢**单元**室,因犯赌博罪2016年3月9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时许,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巢湖路**附近,因未能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皖******号小型轿车右前部撞到前方同向郑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部,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艳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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