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初中文化程度,渔业劳动者,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村*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3****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国税大圆前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D****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材料证明、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奕驹
2020年7月28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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