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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3********,壮族,初中文化,石材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村**号,现租住云浮市云城区**工业园**后面一出租屋,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无保险,车架号后六位为****74)从云浮市云城区**工业园到云浮市区,途经**大道、**大道,在云城区**路路段时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及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市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88mg/lOOmL,随后被市区大队民警带到云浮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作进一步检验。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黄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现场图照;

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锦婵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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