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于2020年8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WRH****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6.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个月又十五日拘役,处2500元罚金,并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鸣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二册、光碟一张某某证据目录一份。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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