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黄**酒后驾驶云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平县城**街***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黄**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46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黄**的血样送检鉴定,黄**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0.4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 “云通司鉴中心【2020】理化鉴字第01843号”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及其所驾驶车辆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4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7********。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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