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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7********,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农用车在泸西县**镇***村公房附近路段调头过程中,因车辆离合器故障,所驾车辆撞到***村公房大门。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8.56mg/100ml。黄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

2、证人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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