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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娅菊,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3********,彝族,大专文化,建水县**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朱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1时3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建水县**道清远加油站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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