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7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荣塘镇湾里村其师傅家中吃饭,席间饮用了酒。饭后,黄某某无证驾驶其无牌三轮摩托车回丽村家中,行驶至丰城市**镇何家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37.2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