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宁化县**镇**巷**号往**镇**街方向行驶,途径宁化县公安局特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4.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安6000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的鉴定意见;4.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施荣春
检察官助理:邱 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镇**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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