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30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被坡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定管辖为由,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17时50分许,黄某某喝酒后驾驶粤E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市辖区乐山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中南酒店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第一次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第二次测试结果为185mg/100ml。提取黄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送检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45.1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物证照片(录像)制作说明、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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