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6年5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上22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不具备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从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东兴自然村驾驶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秀篆镇**村其丈人王某某家,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报警,民警在处置警情过程中现场查获黄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诏安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